实验室一般安全
日期:2022-01-05 09:54:52  发布人:admin5  浏览量:1541

 

一、 实验室应留有观察窗,门口张贴安全责任人信息或信息牌。内容包括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、安全责任人、涉及危险类别、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,并及时更新。

二、实验室的各种物品应堆放整齐,保持室内通风、地面干燥,及时清理废旧物品,保持消防通道通畅,便于取用防护用品、消防器材和关闭总电源。

三、实验室要指定工作人员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。

四、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危险源安全知识、安全技能、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,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。

五、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之前,指导老师须首先讲明与本实验室、本实验内容相关的安全知识和要求。

六、实验人员应熟悉实验室环境。熟悉水、电、气阀门以及安全通道的位置,铭记急救电话。熟悉各类灭火和应急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。

七、实验室内禁止吸烟、饮食、睡觉、使用明火电器,禁止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。严禁打闹、追逐,严禁穿露趾鞋、短裤进入实验室。

八、进入实验室要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。特别注意危险化学品、易燃易爆、辐射、生物危害、特种设备、机械传动、高温高压等对人体的伤害。

九、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定,严格执行操作规程,做好各类记录,了解实验室潜在的实验风险和应急方式,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。

十、开展实验时要密切关注实验进展情况,不得擅自离岗,进行危险实验时至少2人在场。严禁将实验室内任何物品私自带出实验室。实验中发生异常情况,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。

十一、实验结束后,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检查并关闭整个实验室的水、电、气、门窗。

十二、一旦发生火灾、爆炸以及危险品被盗、丢失、泄露、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,应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,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,同时向学校主管部门、保卫处报告,必要时向当地的公安、环保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,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。

核发:admin5 点击数:1541 收藏本页
分享到
相关链接

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号 联系电话:0416-6086034
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:辽ICP备15006001号-1

版权所有 半岛彩票官方网站
学校地址: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号
联系电话:0416-7980166 辽ICP备15006001号
Baidu
ma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