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做好现金管理,减少现金使用,保护现金安全,杜绝违法乱纪行为,防止现金丢失被盗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出纳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和纪律,遵守现金管理制度,认真履行岗位责任,自觉接受银行监督。
第二条 具体办理各项现金收支业务,收付款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及审核后的凭证办理。出纳员不得自制凭证,自行收支款项。收支款项后,必须在记账凭证上加盖“现金收讫”或“现金付讫”戳记及个人印章。
第三条 现金使用范围:
(一)职工工资、津贴;
(二)个人劳务报酬;
(三)各种劳保,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;
(四)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;
(五)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,结算起点定为1千元。
第四条 设置“现金”会计科目,建立现金日记账簿,根据已经收讫、付讫的收付款凭证,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,每日终了结出余额,确保账面余额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。
第五条 不准以白条借据抵顶库存现金。
第六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,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,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,不准超出规定限额存放现金。
第七条 严格控制大额业务现金结算,原则上1千元以上的业务不允许用现金进行结算。
第八条 存取现金必须两人以上,1万元以上必须派专车存取,确保现金和人员安全。
第九条 出纳员要保管好保险柜、钥匙、“现金收讫”、“现金付讫”印戳,以及个人印章等物品。
第十条 每次收付大笔现金时,应当两人复点、核验,以确保现金数目准确,防止假钞流通。
第十一条 出纳员结账时如发现有长款、短款情况,必须在当日上报主管领导,并及时查找长款、短款原因,妥善处理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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